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站点(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许可的的咨询、新办、重新办理、变更、延续的办理及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燃气供气站点许可。
代 码:500733。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站点许可证。其中,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代区建交委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并由中心行政受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业务,以下简称区市政水务中心受理科或受理科。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行政受理科组织实施。
审批内容: 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新办、重新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延续。
法律效力:被许可人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后,获得了从事燃气站点经营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当在燃气供气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有效期内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活动。
审批对象:取得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指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重新办理:供应燃气种类、供气方式、站点隶属企业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供气站点(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除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区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5、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二)变更
燃气供气站点名称、地址门牌号或者站点负责人发生变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燃气企业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站点负责人任命书;
3、站点负责人经专业培训合格。
(三)延续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1、不能满足新办、重新办理规定条件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3、发生安全服务责任事故,且改正措施未落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延续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5.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6.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区燃气管理部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重新办理
(1)瓶装供应站
a.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瓶装供应站点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
c. 站点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d.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e.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f.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g. 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h. 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i. 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复印件)
j. 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原件)
k. 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l. 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2)瓶组气化站
a.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瓶组气化站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 瓶组气化站点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d.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e.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f. 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复印件)g.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h. 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i. 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j. 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复印件)
k. 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原件)
l. 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m. 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2、变更
(1)燃气供气站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燃气供气站点的营业执照
(2)供气站点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1)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燃气供气站点的营业执照
4)燃气经营企业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或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5)站点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3)供气站点经营地址门牌号码变更(未迁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
3、延续
瓶装供应站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许可证复印件。
瓶组气化站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
(3)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4)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5)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延续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与变更的决定。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
3、 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和许可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收件或者不收件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本机构作出不受理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4、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本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本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改正;
5、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本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 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本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本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7、 本机构实施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8、 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本机构违法实施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 申请人认为本机构实施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本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上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本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本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需要对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本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本机构对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